项目事项问题
事项2: 第五章评审办法中2.2商务部分,评分因素信誉及实力中“2、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省级及其以上的计量保证确认证书的得3分”
事实依据: 经咨询国家质监局法规司答复:全国大多数省市质量监督系统从没有开展过“计量保证确认证书”的行政许可审批,即便有个别省份以前办过,但早在2018年前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叫停。我司建议取消“计量保证确认证书”得分,否则势必造成对大部分省份投标人的不公平与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已修改,详见已变更的采购文件。